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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旅游局根据《旅游法》修订的新版《上海市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正式推行使用,旅游者可拒绝零负团费及自费行程,提倡文明出游等条款纳入了新版示范合同。在该合同执行后,旅行社此前根据《旅游法》自行拟定的旅游合同须报工商部门备案,以防止其通过补充条款的形式侵害消费者权益。
旅游者可拒绝另行付费项目
近日,市工商局和旅游局联合发文,通知在本市范围内推行使用《上海市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及《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替代原有的国内旅游及出境旅游合同。
与原合同相比,新版的示范合同中删除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的自选项目等相关条款;增加拒绝零负团费、拼团、旅游行程单、逾期支付旅游费用的违约金等内容。
记者从沪上多家旅行社获悉,今年十月起,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纷纷采用了自拟新版旅游合同,就具体条款而言已高于示范文本的要求。不过也有旅行社表示,此次示范文本出台后,打算将自拟合同更换为示范合同,以确保服务规范化。
“一价全包”当属此次新版合同的最大亮点,合同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拒绝未经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旅行社也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在“旅游费用”项目中,除了应交纳的旅游费用,还明确了导游服务费用的提法。大通旅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公司自拟的旅游合同中,已经列出导游服务费的项目,占到团费的2%至3%。
补充条款不得减免旅行社责任
新版合同中,还明确旅游者解除合同承担的必要费用,以及旅行社未按法定期限提出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的标准。违约金均设有两个选项:一是双方可选自行约定并从其约定,二是如未自行约定的可选按合同既定标准。
在《上海市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中明确,旅行社在行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须向消费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若双方没有约定,须按照行程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 行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1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的标准执行。
上海旅行社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新版示范合同对于旅行社的违约责任进一步提高,增加了旅行社解除境内旅游合同的违约金标准。
此外,针对旅行社在现行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附有众多补充条款,以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而涉嫌霸王条款的情形,示范文本在使用说明中规定:“旅行社制定补充条款对本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的,补充条款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而旅行社自行拟定的旅游合同格式条款,还须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各方声音
游客:更需人性化操作
“市场确实要比之前的规范很多,以前出去玩只能指望碰到个好导游,现在出去感觉底气硬起来了。”自退休后就打定主意要游遍至少半个地球的刘阿姨,谈及新法实施后的旅游感受时,大加赞赏。
她告诉记者,由于自己年纪相对较大,英语又不是很好,出国游基本上都会选择团队游。以往每次出去就希望能遇上个好导游,毕竟出门在外,沟通还是需要导游来帮忙,万一遇上个不好的,旅游的好心情都要被破坏了。如今,《旅游法》出台,自己虽然没有仔细研读,可根据新闻里面报道和朋友们的反馈,感觉现在出去不担心遇上不称心的导游了,毕竟遇上问题有法可依了。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也有不少市民反映,虽然新法是实施了,但有些规定还是太死板了,不能人性化操作,让大家觉得很机械。就比如不能随意改变行程,若大家都有意愿希望能有所变动,如何来协调之间的矛盾,是接下来需要关注的问题。
导游:丢啥不能丢饭碗
“我们老板只有一个要求,就是不能有投诉。”在这几个游程体验过程中,几乎每个当地的导游都会提上那么几句类似的话语。一些导游表示,新法实施后,大家虽然都已经提前参加“学习班”恶补新法条款,但谁都不知道哪里可能会出现问题。无论如何,“不被投诉”就成了审核导游的“红线”。
负责越南、泰国等线路的李先生告诉记者,之前泰国就有一家旅行社的导游因为在行程中和游客起冲突,最后不仅受到公司处分,还被吊销导游执照,这就相当于丢了饭碗。所以大家都谨小慎微,以免出现问题。
旅行社:熬过半年阵痛期
“我们现在是摸着石头过河,只能慢慢来,等待一些细条款出来。”作为旅行社负责人,沈先生对于新法出台后的种种现象,心中早已有了谱。“半年”,这个词语也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不断听导游和旅行社所提及的,无一例外,他们都觉得至少是在新法实施的半年内,大家一定要按部就班地执行所有行程单内的项目,宁愿被游客骂死板,也不能因为一时的小聪明而犯了大忌。
沈先生说,其实这次《旅游法》,最大的一个聚焦点就是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这一部法律最主要的三块内容,一个是保护旅游者合法权利,一个是规范旅游市场,一个是国家促进发展,都是围绕着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设计的。更让大家关注的就是一直在被多方强调的《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对旅游零负团费做出的制度设计和规范。“旅游法实施后,旅游还能购物吗?”已然成为大家最关注的焦点。
沈先生表示,其实根据每个国家所制定的不同旅游法,这种所谓的旅游商店的形态也是各不相同的。比如韩国的一些免税店,乐天、新罗、华克山庄等,这些对于各国游客来说都是合理合法可以走进去购物的场所。同样,巴黎的老佛爷等也是合理合法,对于这些商店本身来说,早已和当地旅行团有协议,通过这个协议,旅行社本身和导游可以取得一定的回扣和佣金。它对公司不对个人,包括导游都是有协议的,严格上税,都属于合法。不过按照目前的《旅游法》,这肯定不合法的。行为本身有拿佣金这个项目,就是不合法的。澳洲,旅游商店更发达,因为在那里旅行社就是购物商店。在澳洲当地,想要踏入旅行社的门槛,必须先是一个购物商店,这样旅行社才可能拿到相应的采购价格,才可能有导游、汽车甚至餐厅。
涉及国家不同,规定也有所不同,时至今日,新法实施后旅行社该怎么做,游客该怎么玩,国家该如何管,这一切对于各个旅行社包括政府相关部门都可以说是在摸索过程中。也许如很多导游以及一些旅行社负责人认为的一样,大家提起精神熬过半年阵痛期就可以松一口气。但无论怎样,对于消费者来说,新法实施后市场变得更为净化,大家从心底感受到旅游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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