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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汽车俱乐部联盟章程
(2011年3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本联盟中文名称为:全国汽车俱乐部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The Union of China Automobil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UCAA”)。
第二条 联盟发起与性质
联盟由全国各地汽车俱乐部、车友会、自驾游车队等车主服务或车主联谊机构共同发起自愿组成;并邀请中国汽车用品联合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作为联盟的支持和指导单位。
联盟在没有完成民政部社团登记注册前,暂作为全国性的开放式、非盈利性质的民间联谊活动联盟。
第三条 联盟宗旨
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各项政策、条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促进中国汽车俱乐部事业发展、弘扬中国汽车文化为宗旨;秉承“相逢是缘、相携是金、共享资源、共谋发展”的合作理念,以“共创、共赢、共享、共进”为目标追求,为中国汽车俱乐部事业健康、成熟、有序发展搭建服务平台。
第四条 联盟的监管
联盟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支持单位的指导,履行民间联谊活动组织者应尽的职责。
第五条 联盟办公地点
联盟秘书处在没有完成民政部社团登记注册前,暂设在联盟筹备组挂靠单位。联盟根据工作需要及各地乘用车保有量和汽车俱乐部的发展规模和水平,可酌情在区域性的中心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或直辖市(简称:省、区、市)设立若干联络机构。
第二章 联盟成员
第六条 联盟成员构成
联盟以团体成员为核心,以直属成员为基础;团体成员由全国各省、区、市、地、县汽车俱乐部联盟组织构成,直属成员由全国各类大型汽车俱乐部、车友会、自驾游车队及车主服务或车主联谊机构共同构成。
第七条 加入联盟的条件
加入联盟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
1、自愿申请加入联盟;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拥护本《章程》并愿意按相关规定执行联盟决议;
4、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加盟程序。
成员加盟的程序如下:
1、向联盟秘书处书面提交加盟的申请表(申请表格见附件二)以及其申请表格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联盟秘书处审核申请者提供的资料,作出是否准予入盟的决定并备案;
3、秘书处向入盟成员颁发联盟成员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成员退出机制
联盟成员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成员义务。
2、拒绝参加联盟会议或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3、具有其他严重违反联盟《章程》行为,虽经秘书处书面告知整改,而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
4、因严重损害联盟利益,经联盟理事大会或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开除的;
5、成员单位因停业、合并、转产等原因,致使该成员单位名存实亡的。
联盟成员主动退出联盟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
第三章 联盟组织构架
第十条 机构设置
联盟设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和秘书处。理事会的理事由成员大会推举产生。执委会的委员(简称:执委)由理事大会推举产生。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工作机构,执委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执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的秘书长由执委会提名,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执委会聘任。
秘书长负责领导和管理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作为联盟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成员入盟的具体手续和联盟的日常运作以及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各省、区、市联盟联络处是专为所在省、区、市联盟成员提供服务的办事机构,负责联盟在当地的成员拓展、联络、活动组织等服务工作。(联盟组织架构图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执委会主任委员与执行理事
联盟除理事和执委外,还将根据理事会选举、执委会的推荐设立执委会主任委员一名,执行理事若干名。原则上,执委会主任委员由承办联盟年会暨成员大会或理事大会的执委轮值担任。其它会议或活动项目的执行理事由承办该会议或项目的执委或理事单位轮值担任。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
联盟理事的数量和名额分配原则上按各省、区、市汽车保有量的比率安排。全国联盟支持各省、区、市汽车俱乐部联盟的工作;各省、区、市联盟可作为全国联盟的团体成员单位,各省、区、市联盟负责人可直接担任全国联盟的执委;汽车保有量大、汽车文化发达、汽车俱乐部规模和影响巨大的省、区、市,可适当增加一至两名执委人选。联盟执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增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参加联盟大会的首批成员单位,可作为联盟的当然理事单位。联盟大会后申请入盟的成员单位,视其规模和历史,以及对联盟工作或联盟活动的支持程度,可向执委会申请申请增补为联盟理事;对联盟作出重大贡献者,经理事大会审批可直接增补为联盟的执委。
第十三条 理事会任期。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联盟职能和机构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大会职能。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其职能是:
1、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2、推举和罢免联盟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4、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5、决定联盟终止、合并等事宜;
6、决定事关联盟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职能。
1、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2、审议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3、确定和罢免联盟执委会主任委员;
4、审议决定联盟秘书处挂靠单位;
5、聘任和解聘联盟秘书长;
6、向成员大会报告联盟工作;
7、筹备召开联盟成员大会,确定会议主题和内容。
第十六条 执委会职能
1、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2、审议联盟活动组织和项目工作计划;
3、向理事会推荐联盟秘书长人选;
4、筹备召开联盟理事大会,确定会议主题和内容;
5、向理事大会报告联盟工作;
6、推荐秘书处挂靠单位。
7、审议确定各省、区、市联络处挂靠单位;
执委会的另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在联盟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督导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的开展。审议、确定联盟会议、活动项目承办单位及执行理事人选;
第十七条 决议方式。
联盟成员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联盟理事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会期。
联盟成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理事大会批准,可延期或提前召开。理事大会每年召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执行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大会,因活动组织或项目工作需要,秘书长可提请执委会提前或延期召开执委会会议。
第十九条 机构任职要求。
执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政治素质好;
2、在全国汽车俱乐部行业或车友会圈内具有较大影响,为全国汽车俱乐部联盟的成立作出较大贡献;
3、身体健康,能坚持联盟日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职务任期。
联盟执委会主任委员的任期为一年;执委及理事的任期为四年;执行理事的任期从活动或项目立项通过暨任职提名通过之日起至活动或项目结束暨活动或项目汇报总结工作完成之日止。
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一届。在没有完成民政部社团登记注册前,秘书长暂由联盟筹备组负责人代理。
第五章 执委会主任委员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主任委员是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及执委会的召集者或主持人。
执委会主任委员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督导秘书处组织召开成员大会、理事大会和执委会会议;
2、督导秘书处落实和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及执委会决议;
3、协调成员大会、理事会、执委会关系;
4、代表联盟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
5、协调联盟与支持单位及挂靠单位的关系。
第六章 秘书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1、配合执委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成员大会、理事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2、领导秘书处日常工作;落实成员大会、理事会和执委会决议;
3、协调联盟内外的各种关系,负责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络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对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各部门进行工作业绩考核。
5、 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省、区、市联络处的活动与工作;
6、决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聘用,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7、代表秘书处签署有关文件,处理秘书处重要事务。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因工作或身体等原因,暂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代理行驶其职权。
第七章 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1、获得联盟成员单位证书、牌匾及其对证书、牌匾展示权和善意使用权;
2、在联盟网站上公示成员企业名录及其相关信息;
3、获得联盟刊物和内部资讯,优先在联盟刊物、网站上发表文章或信息;
4、向秘书处反映其他成员违反《章程》的行为;
5、对秘书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6、参加联盟成员大会和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7、享有竞标承办联盟大型会议、主题活动的权利;
8、享有联盟选举或被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成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1、执行联盟的各项决议;
2、拥护联盟《章程》,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4、按时提供联盟要求的相关资料;
5、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联盟共同解决各种问题;
第八章 联盟的工作范围
第二十六条 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和参加国际间的汽车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汽车旅游、运动、户外休闲、娱乐等相关活动;开展信息技术和经济贸易交流以及国内外展览、出国考察等活动,发展与国外、境外同业及行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十七条 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与其行业有关的听政会;
第二十八条 组织收集、传递国内外与行业有关的信息,开展全行业经济技术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项目推介等活动;组织编写行业有关培训教材,出版发行团体刊物。建立和管理行业资讯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站 。第三十条 积极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起草制定;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引导和监督成员单位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第三十三条 协调成员与成员,成员与行业内非成员,成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联盟章程,提出本行业质量规范、行业标准建议;
第三十五条 代表行业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第九章 联盟运作模式
第三十六条 联盟以帮助车主享受汽车新生活,弘扬中国特色的汽车文化,为中国汽车俱乐部搭建沟通、交流平台,提升汽车俱乐部、车友会的服务水平为己任,是非盈利性质的民间联谊活动联盟。
在没有完成民政部社团登记注册前,联盟不收取会费。联盟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由秘书处挂靠单位负担,联盟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只做主办,不做承办。会议和活动所需费用均由秘书处挂靠单位或承办单位负责筹措,联盟不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联盟不设立独立账户、不接受任何赠捐、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没有完成民政部社团登记注册前,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由联盟支持单位和联盟挂靠单位选派,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商协会工作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必须先由执委会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十九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必须经理事大会审议,并报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章 联盟的终止或解散
第四十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联盟解散后,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由原单位妥善安排,所使用的物业和设备都物归原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全国汽车俱乐部联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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